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保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敦煌市城市养犬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文明养犬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市执法局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饲养人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加大对无主犬、流浪犬的捕捉收容力度。加大对溜犬不拴犬链(绳)、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犬吠扰民、污染环境、不服从犬只管理、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违法违规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曝光力度。
三、养犬人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养犬人必须到城市管理部门或居住地所在社区登记犬只信息,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犬证、犬牌。
(二)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拴犬链(绳)、佩戴犬牌。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三)养犬人应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倡导“文明养犬”意识,形成“牵好犬只莫乱跑、犬只粪便及时清”的良好氛围。
(四)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的休息时,犬主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养犬人对准备弃养的犬只,应积极联系城市管理部门,市执法局将对弃养的犬只有偿进行收容,统一收容至敦煌市流浪犬收容中心统一进行喂养管理。
敦煌市公安局投诉电话:0937-5908117
沙州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937-8820376
敦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诉电话:0937-882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