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敦煌市法院:帮助他人贩卖烟草制品非法经营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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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2/14 9: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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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有力打击了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了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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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汤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烟草零售许可证、无出售卷烟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上线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使用微信发布卷烟销售信息,并向愿意购买卷烟的微信好友通过物流邮寄方式出售各类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多次从汤某某处购买假烟吸食。2020年5月20日,汤某某为能够继续使用微信销售假烟、收取销售假烟烟款并进行转移支付,便与王某某商议让王某某为其收取烟款提供个人实名认证微信账户及绑定银行卡的帮助,王某某同意。截止2021年10月,该微信账户累计帮助汤某某结算非法所得资金102289元,王某某因此无偿接受汤某某提供的价值1000元的假冒伪劣卷烟自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汤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销售假香烟,仍为其收取烟款提供个人实名认证微信账户及绑定银行卡的帮助,对王某某应以汤某某的共犯论处。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品,未取得经营资格禁止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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