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5月26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销售货架上福临门压榨一级花生油2桶,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01120,保质期:18个月;福临门家香味老家土榨菜籽油13瓶,净含量:400ml,生产日期:20200512,保质期:18个月;好丽友派7盒,净含量:68克,生产日期:20210805,保质期至:20220404。以上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98元,都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案源登记,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
违反条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2桶(瓶/盒)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
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食品经营市场主体,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执行食品及相关产品进销货查验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切实保障市民游客“舌尖上的安全”,以实际行动参与和支持敦煌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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