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2022年1月21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咖啡馆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吧台货架上摆放青岛啤酒纯生2瓶,生产企业:青岛啤酒宝鸡有限公司,规格:500ml,生产日期:20210629,保质期:180天;红牛能量饮料1听,生产企业: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50ml,生产日期:20200709,保质期:18个月,以上涉案食品都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案源登记,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
违反条款: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瓶(听)及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主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品质、性状发生改变,食品安全无法保障,会带来食品风险隐患,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坚决杜绝经营“高风险”食品、“三无产品”、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等,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