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是“逆向行驶”的简称。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因此机动车、非机动车靠左侧通行,则为逆向行驶。
2023年7月12日17时53分,当事人张三持“D”型驾驶证驾驶甘FN7787号“雅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敦煌市文昌南路进三危路北25米处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当事人李四驾驶的“创维斯”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张三、李四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