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7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对敦煌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郭勇贪污、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郭勇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宣判后,郭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2月25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郭勇在担任敦煌市肃州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171.08万元,郭勇实得133.58万元;单独或与他人商议后指使其他工作人员采取伪造资料、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截留民生领域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单位行政经费合计542.46万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款30万元,数额巨大。
法院审理认为,郭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郭勇在调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贪污案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